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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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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2853人看过
导读:涉外合同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涉外合同的纠纷诉讼,是可以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合同的管辖地是很多的,此时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的选择的。
涉外合同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整体而言,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首先,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有如下规定:

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第一,属地管辖权原则;

第二,属人管辖权原则;

第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的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涉外合同、涉外买卖等涉外的民事行为是越来越多的,在涉外的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般来说,此时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是一定要及时的注意了解相关的管辖权、诉讼证据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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