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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签预售合同又被房地产公司卖出,当事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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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244人看过
导读: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最好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房屋已签预售合同又被房地产公司卖出,当事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在生活中,有很多开发商与当事人签订预售合同后,又将房屋转卖他人。被发现后,就以二期为噱头诱骗当事人签订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最后以二期房屋是他人建造售卖为由脱责。此种开发商近年来数见不鲜,背信弃义视合同为无物,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房屋合同虽已签订,但几年都不能如愿得到房屋,售房处相互推诿责任,钱也退不回,房也拿不到。其实关于开发商的责任义务、何时交付房屋、违约金定金等规定,法律都有明确说明,但是普通百姓可能不知道具体的规定,也不知道在此种情况发生后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就是其中之一。但其积极委托律师、配合律师工作,最后成功拿回了房款并得到了应得的赔偿。在面对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应当积极委托律师,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失,最高程度的获得赔偿。

庭审双方:

原告:赵先生、刘女士(赵先生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

两位原告系夫妻,2013年委托母亲付女士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元告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不少于 841805元,剩余房款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签订认购协议同时向被告交纳定金 100000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原告分期向被告支付房款合计 1200000元。2013年 11月,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未维修,双方协议换房。2016年 1月 2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合同各案登记表》,其中说明预售人为被告,预购人为原告。本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处原告签字,出卖人处空白。由于长时间未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条退回房款支付利息和二倍定金。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房款,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二倍定金赔偿。

总结:

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本案房屋预购合同从2013年就订立了,但是房地产公司一直不交房,如果再等下去,又不知道要多少年,本案当事人果断委托律师后,三个月就解决了这件烦心事,要回了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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