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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自诉状向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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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149人看过
导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自诉状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交。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类型的划分中,此时是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诉案件来说,此时是需要被害人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自诉状向谁提交?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自诉状向谁提交?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刑事自诉案件流程具体为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之后一般需要当场立案,当场不能立案的,必须在15日或者30之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立案之后则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1、法院的立案规定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2、法院立案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告诉才处理的几类自诉案件有哪些?

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强迫他人嫁娶离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3.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此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4.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一种,其中包括的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侵占罪。这些案件,一般需要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告诉,这样才会依法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者,一般需要自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提出请求之前,可以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于收集证据有困难的,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法院一旦受理,则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审理纠纷案件。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此时也是存在法定的情形下自诉的刑事案件的,此时只需要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收集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证据,并且是需要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会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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