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名誉毁谤 > 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权名誉权?

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权名誉权?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772人看过
导读:死者是存在名誉权,但是没有姓名权。如果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的话,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的,比如说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法律当中规定的一种明确的责任。
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权名誉权?

一、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权名誉权?

死者是存在名誉权,但是没有姓名权。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从出生时享有,到死亡时结束,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公民死后不再享有姓名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姓名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死者是否享有姓名权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因为《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姓名权指的是公民从出生时享有到死亡时结束,因此是不具有姓名权的,但是关于名誉方面的一些权利的话,仍然是享有的,所以如果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的话,依然是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名誉毁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名誉毁谤最新文章

遇到名誉毁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