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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暂定开庭时间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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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3477人看过
导读:法院暂定开庭时间之后,没有特殊的理由,不能随意的变更,开庭的时间确定之后,要提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三个月。
法院暂定开庭时间可以变更吗?

一、法院暂定开庭时间可以变更吗?

法院不可以随便更改开庭时间的,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原因才会更改开庭时间,否则都要按时开庭的。一般来说,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定,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通知的时间为准,工作时间一般是早上9点到12点,下午2点至6点,具体开庭的时间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院会送达传票给当事人的。如果案件较多,周六周日也有可能安排。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开庭时间提前多久通知?

法院通知开庭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不包括节假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示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并社会发布开庭告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天通知。

法院的开庭时间不可以随意变更,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在开庭的前三天,通知双方开庭的时间,开庭的地点,公开审理此案件的还要向社会公示,确认开庭时间以后,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更改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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