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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注明未满三年违约金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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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007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注明未满三年违约金是不存在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劳动合同这个方面约定违约金是有限制性的规定的,比如说存在的培训费用等相关特殊的情况之下,才会存在着违约金的支付。
劳动合同注明未满三年违约金是否存在?

一、劳动合同注明未满三年违约金是否存在?

劳动合同注明未满三年违约金是不存在的。如果是有培训费用的,签有培训服务协议的需根据协议合同支付赔偿金。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 共 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 席等。

2、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不能够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这和其他类型的合同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当然了,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特殊情况之下的话,可以约定一下违约金条款,比如说培训期,所以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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