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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必须要查到药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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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552人看过
导读:销售假药罪不是必须要查到药品,在没有查获的假药,但是确实犯罪的事实非常的清楚,证据非常的确凿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按照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对此进行定罪量刑处罚的。
销售假药罪必须要查到药品吗?

一、销售假药罪必须要查到药品吗?

销售假药罪不是必须要查到药品,没有查获假药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销售假药罪也是可以成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人赃并获是最好的一种情形,人赃并获犯罪证据是最为充分的,在没有查获赃物的情况下,销售假药罪会不会罪名成立,要依据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充分而定,如果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的,是可以判刑的。

二、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是怎么样的?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目前在我们国家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查获的话必然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量刑,只要符合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了,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查获到假药,也是可以对疾病进行定罪量刑的。这一点是属于法律当中所作出的确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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