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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不成立是否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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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051人看过
导读:主张合同不成立是有诉讼时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主张合同不成立是否有诉讼时效?

一、主张合同不成立是否有诉讼时效

合同不成立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合同的效力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所以合同不成立的诉讼也是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规定很明确,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

1、财产返还

财产返还,顾名思义就是把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通过合同关系转让)要求相对人归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自己,从法律层面上讲属于财产返还请求权;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即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丧失了基础,自然就产生物权回转的结果,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财产返还时,都应该返还哪些财产,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是财产出现增值、贬值情况时,如何确定返还范围才能保证相互返还的公平性;此时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添附等行为与财产的增值、贬值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进行分配、分担,避免其中任何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获益;二是财产返时孳息是否需要返还;在涉及财产返还时孳息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应当区分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但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都是无权占有,既然是无权占有,不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无权获得占有物的孳息,此时就应当理解为返还原物的范围包括了原物和孳息。但善意占有毕竟不同于恶意占有,为了区别起见,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权利人请求支付因维护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就是在原物因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折价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返还。

在原物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进行折价补偿,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价值(或转让价款)为基础,然后与原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再次转让的价款进行比较,差值部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分担;

此处折价补偿虽然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但要与民法传统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区别开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一是返还范围;二是是否区分善恶义;三是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论是财产返还或是折价补偿,都应当充分考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益平衡问题,此时要求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的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不能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使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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