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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需要写在起诉状里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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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655人看过
导读: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是需要写在起诉状里面的,一般在写起诉状时就需要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同时还有案由都需要注明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需要写在起诉状里面吗?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需要写在起诉状里面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是需要写在起诉状里面的;

第三人撤销权起诉状

原告:某某,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的案件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条件有哪些?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款的规定,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有的学者认为:“第二百条列举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二)客体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起诉期间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四)管辖法院

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根据我国2008年的司法解释,提起再审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纠错,旨在完全推翻原判决。由上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只须撤销原判中对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对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对了解案情,便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上面所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需要由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来,一般在写起诉状时就需要把相关的事项注明清楚,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案件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有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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