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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标准中所存在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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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065人看过
导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标准中所存在的证据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证据,以及还有滥用职权调查到的证据,同时还有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到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标准中所存在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标准中所存在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是怎么样的?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现在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三、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是谁?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针对于非法取得供述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所在,对于此证据都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一般在进行申请时就可以由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提出来,对于不合法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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