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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非法集资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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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901人看过
导读: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理方式是,非法集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法律制度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跟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府对非法集资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政府对非法集资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构成非法集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次发生,其实也是因为很多民众对于市场新兴的金融产品并不是特别了解,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不正规的平台投资,各地方人民政府目前也加大了对于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民众一定要了解一些非法集资方面的法律常识,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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