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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退回公安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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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920人看过
导读:批准逮捕后退回公安的规定是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法院审理,所以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第17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来补充。

批准逮捕后退回公安的规定是什么?

一、批准逮捕后退回公安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但又被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法院审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退回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类型的案件,已经经过了批准逮捕,但是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主要还是因为案件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在证据方面还是不充分的,所以需要再次的处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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