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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税收公益诉讼有立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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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612人看过
导读:税收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应该是群众举报的,然后是由国家较高层的部门转交办理的,这样的案件就可以被立案。国家设立诉讼这样的方式,首先是可以监督对有权力的部门在法律的规定内依法行使权力,也为了群众可以申诉的机会。
不合法的税收公益诉讼有立案标准吗

一、不合法的税收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吗

税收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应该是群众举报的,然后是由国家较高层的部门转交办理的,这样的案件就可以被立案。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控告检举。

2、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

3、本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二、税收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税收公益诉讼的意思就是以公益的的名义来牟取不正当的税款,公益本来就是无偿的,不应该以利益为目的行使公益活动,这肯定是违背了公益的初衷,一旦被举报,就能对此处以严肃的处罚,警告当事人不得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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