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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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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002人看过
导读:定期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区别是法律概念不同,前者的话主要指的就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具体的合同的履行期限,而后者的话是在具体期限到来之日起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
定期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区别是什么?

一、定期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区别是什么?

定期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区别是法律概念不同,附解除期限的租赁合同解除期限到达之日起失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如果租赁合同附解除条件的,条件达成时才能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解除

1、单方解除的程序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巧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2、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签订定期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实际上两者是不一样的法律概念,前者主要指的就是在合同的内容当中,具体的约定之下合同的期限,但是后者的话是期限到达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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