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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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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4998人看过
导读:股权确认之诉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公司本身,公司的股东,或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告应改为公司。若存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可以将争议双方都列为诉讼主体。
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的主体是谁?

一、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的主体是谁?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应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也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职工股东具有实际股东的地位,但需要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接行使权利,与职工持股会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因此,职工股东仅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的股东。故职工股东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对于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二、股权纠纷的分类有什么?

1、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2、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3、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主要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出现。股权确认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实质上就是股东身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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