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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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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6873人看过
导读:或是造成了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可以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具体根据护士在此次医疗事故当中作出的角色,及护士的行为造成行为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从而来划分责任。
护士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怎么划分

一、护士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怎么划分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做医疗事故鉴定要找哪个部门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并且,医疗事故鉴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请或者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出具鉴定。

当然了,如果对鉴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并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做医疗鉴定需要一定的费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决:

1、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2、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如果此次的医疗事故完全是由护士的行为而造成的,那么护士最少也是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具体的话还是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护士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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