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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2-28 17:41:09 浏览:540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福州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申请人工作、居住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申请人是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以及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相关标准的。
在福州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条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住房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各地的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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