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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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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8721人看过
导读: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是有上海市户籍,住房面积低于各区域范围内规定的限额,可支配收入以及现有财产低于法定限额,同时满足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非上海市户籍的家庭,在上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要求更为严格。
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审核登录)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市政府部门对于共有产权房的相关规定来看,没有上海市的户籍虽然也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但是对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年限,个税缴纳情况,积分,住房,婚姻等各方面的情况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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