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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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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792人看过
导读:缔约过失责任法条的规定主要就是有: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果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是提供一下虚假的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将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合同中有缔约过失的一方一般需要赔偿合同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这属于“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无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办理合同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来承担此项义务,而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办理手续的义务人。如果约定的义务人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不一致,以法律规定为准。

在进行缔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约定,双方必须坦诚相待,不可以对其有所隐瞒。然后就是在出现违约的情况时,违约的一方是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这个违约金的,所以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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