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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坠物公安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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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287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高空坠物公安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高空坠物公安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连坐制度”似乎直接填补了高空抛物“谁来赔”的空白,但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其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它让高空抛物受害者不仅要与众多的业主直接对峙,大大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赔偿金让众多无辜业主平摊,反而让真凶最大限度的逃脱了责任。

当年的《民法典》在之前的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草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违反“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民法典》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其中的无辜者缺少事实和公平原则的依据。

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和应当注意高空坠物行为的发生,高空坠物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民事权益,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侵害我国人民的人身安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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