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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区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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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3366人看过
导读: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区别是有的,对于监护人的变更一般是在监护人无力承担自己的责任时所实施的行为,而对于撤销监护人是在监护人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经他人申请而需要实施的行为。
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区别有吗?

一、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区别有吗?

1、监护人的更换: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院撤消。

二、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的变更和撤销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发生在不能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之下所要实施的,一种是发生在不履行自己责任的情况之下所要实施的行为,但一般这两种都是需要通过法院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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