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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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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582人看过
导读:?技术合同可能在有些情形下无效,这情形包括: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是恶意串通的,其内容有损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技术合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
技术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技术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订立的技术合同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无效合同。除了以上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法律还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二、技术合同效力规定的精神有哪些?

1.维护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

以尊重当事人“意愿”或者“自愿”为核心内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技术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充分贯彻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对于凡能够维持其效力的合同,尽量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其效力,对于能够弥补合同不足的情形就尽量弥补,能够拟制当事人意思的就予以拟制,尤其是不因形式上或者名义上的欠缺而简单地否定合同的效力,以此充分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选择,并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

2.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知识产权人很容易滥用其技术和知识上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手实施一些非自愿的行为,从而妨碍交易技术流转的自由和公平竞争,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因此,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既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又是反垄断的一项重要内容。Trips协定中对“合同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的规定,就是制止合同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项重要国际努力。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和技术进出口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滥用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是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技术经济形势和Trips协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合同法规定的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涵义,作出了细化规定。这对于制止技术市场的反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科学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认定技术合同的效力,特别是确定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恢复原状方式,往往需要在坚持法律原则规定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和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既要坚持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又要公平合理地填补好实施细节。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则是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技术合同的订立,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用合法的手段掩饰非法行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针对技术合同也不得有非法垄断技术、损害他人技术成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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