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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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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357人看过
导读: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是可以的,对于一方存在违约的,可以协商支付违约金并且认定继续改造合同,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只要一方存在违约的,就是需要承担有关违约的责任的。
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可以吗?

一、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可以吗?

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并用是可以的,存在违约的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合同在双方协商后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有关违约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情况下在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前提下,都是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与违约金的适用是可以并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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