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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签合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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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8 · 2941人看过
导读:物业公司没有签合同就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物业公司没有签合同,但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就应该按时支付物业费,业主如果没有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合理的。
物业公司未签合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一、物业公司未签合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物业公司未签合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理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根据规定,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享受了物业的服务,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没有签书面合同不代表就不能收取违约金,但既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提供任何物业服务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平白无故的收取违约金,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后,双方一定要在法律范畴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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