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涉外专长 > 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登记处会审查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登记处会审查哪些材料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762人看过
导读: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有效护照,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无配偶的证明,至于双方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是到婚姻登记机构以后填写的。
涉外婚姻登记处会审查哪些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处会审查哪些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算跟外国人登记结婚,也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另外,国家没有规定涉外婚姻必须到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现在只有上海等个别省份有专门的涉外婚姻登记处,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涉外婚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涉外婚姻最新文章

遇到涉外婚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