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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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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517人看过
导读: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一般会被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犯罪主体是被上级部门强令,才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请求,那么上级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员通常也会被法院量刑。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于在工商管理部门任职的、负责受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等请求的职员,若是收到了发行债券的申请,需要认真审核并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筛选出来,并且不得批准这些不满足条件的申请。若是批准了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且批准后造成的不良影响较为严重,那么违规批准者涉嫌犯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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