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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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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428人看过
导读: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接到他人的举报后,对被害人不采取救援行动累计三人次以上;致受害者或其家属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致受害者被转移已无法挽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主体比较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通常非常宽泛,但是只有那些被赋予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够符合构成条件。换而言之,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没有被赋予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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