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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