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视开庭情况来定,能够查明事实的一次就行,不能查明的会多开几次庭去查明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可能要开庭多次才能审理完毕,期间需要补正有关证据的话,需要延期审理或者重新开庭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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