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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缓刑可以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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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957人看过
导读:信用卡诈骗罪缓刑是可以适用的;但前提也要根据犯罪分子的认错态度来进行确定;对于判缓刑的条件是要在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犯罪的情节比较轻,确定没有再犯新罪的可能性才可以实施。
信用卡诈骗罪缓刑可以适用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缓刑可以适用吗?

信用卡诈骗罪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犯信用卡诈骗罪,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诈骗罪就是以非法的目的而诈骗他人的钱财,对于此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在犯了罪之后表现态度良好,而且也归还诈骗的钱财,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只要过了缓刑的考验期,那么给判的刑期就可以不用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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