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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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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815人看过
导读: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调查组展开工作后提供相应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0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二、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包括哪些环节?

  1.施工准备控制

  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三、建筑工程事故是如何划分的?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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