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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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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362人看过
导读: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但是必须要满足又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并且违法行为的实施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性。由于此时还处于缓刑的考验期内,故此无需考虑时间问题就可以确定是否为累犯了。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吗?

一、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缓刑考验期限内立功如何处理

缓刑执行积极终结是指符合刑法规定期限、条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1、缓刑执行提前终结。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提前终结缓刑执行程序。

2、缓刑执行自然终结,即缓刑考验期满宣告。是指在考验期内缓刑罪犯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考验期满公告缓刑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是缓刑执行程序的自然终结,也是缓刑制度设置追求的价值目标。

缓刑执行前的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此时会不通过考验期,此时缓刑处罚、原来的处罚刑期都没有满,故此不会按照累犯来处理,通常情形下,此时法院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该再次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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