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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土地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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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3038人看过
导读: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农村土地时坚持的原则是必须要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没有下降的原则,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平等原则和间接补偿原则,政府部门征收土地的,对农民的补偿也都是由政府承担的。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土地的原则有哪些

一、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土地的原则有哪些?

1、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2、间接补偿原则

虽然很多情况下,进行征地补偿的是开发商,但是从法律来看,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4、平等原则

二、农村征地的流程是什么?

1、征地告知

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6、发布征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只要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听证需求,那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行政机关实际上都属于服务机构,行政单位做出的这些决定也应该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组织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当地的乡镇政府部门和村委会也起到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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