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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岁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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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6565人看过
导读:七十五岁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其患上严重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当出现这些情况,监狱方面会提出监外执行意见,由主管机关批准执行。由于七十五岁的犯罪分子是老年罪犯,其患上疾病的可能性比较大,监外执行后,可以在家里继续服刑。
七十五岁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七十五岁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上面条款的规定,七十五岁以上老人是可能符合(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两项规定的,如符合,则有权利申请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综上所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经过批准获得监外执行资格。像七十五岁的罪犯,属于年龄较大的,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就可以去申请监外执行,监狱准备材料,交给主管部门批准。经过批准后,罪犯可以回到社区服刑接受思想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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