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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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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2165人看过
导读:对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而且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也适用于认缴出资制度,认缴出资的详细规定是出资时间是由各位股东协商确定的,所以,隐名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跟公司的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包括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度都没有限制。
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一、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隐名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出资时间即可。关于认缴出资的详细内容是: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二、对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

《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要求各位股东在投资的时候必须要一次性投资到位,而且法律上对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也不是特别的多,所以很大程度上隐名股东的出资问题都得具体跟公司协商,但协商确定下来出资时间后,隐名股东不能逾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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