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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柜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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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4259人看过
导读:使用储物柜成立保管合同,虽然储物柜的使用一般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偿或者无偿使用,但是储物柜的拥有者实际上也因为消费者将财物交付而形成了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储物柜的东西发生丢失也将由储物柜的所有者负担赔偿的责任。
储物柜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储物柜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使用储物柜成立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借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人使用,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保管关系交付的顾客寄存的物品,借用关系交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可以看出,您和超市存在的是自助储物柜的借用关系。

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盗。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超市经营者不得以告之、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同时《消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负有该项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储物柜虽然一般都是出现在超市等场合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是储物柜的所有者是出于为消费者保管财物而设置的,所以只要消费者将财物放置到储物柜中,且消费者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前提下,丢失的保管物将有储物过的所有者负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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