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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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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496人看过
导读:玩忽职守罪的概念是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并且造成公共的财产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特征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是欺上瞒下,并且弄虚作假不履行自己工作上的义务。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二、玩忽职守罪具体的特征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玩忽职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的具体特征是在工作时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属于自己的责任,而且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玩忽职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以为然,对于此类情节严重的不仅会被处以有期徒刑,还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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