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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结婚证再给的彩礼是否能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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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7009人看过
导读:领了结婚证再给的彩礼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还,因为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当中,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解释问题二段都明确的规定了予以裁定,退还的条件是非常的苛刻的,比如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或者是因为缴纳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领了结婚证再给的彩礼是否能要求退还?

一、领了结婚证再给的彩礼是否能要求退还?

领了结婚证再给的彩礼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还,但是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对方因为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就需要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依据司法解释,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在当代社会现在很多的人员他们都是需要在结婚之前来支付一定的钱财作为女方的彩礼,当然这样的一种彩礼的话,他在婚前及时付就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的话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结婚之后如果还离婚或者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要求退还是不能够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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