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问题提出
在农业用电领域,实际用电人与供电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若发生停电致农业设施受损事件,供电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众多农业经营主体关心的法律问题。
类案司法现状
公开信息显示,在类似的农业用电纠纷案件中,供电公司常以无书面合同、意外事件等理由进行免责抗辩。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或法律关系认定不清晰,导致实际用电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本案事实
某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长期租赁某农场农业服务机构的温室大棚从事冬季果蔬种植,是某供电公司实际用电客户,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2025年1月,涉案供电线路突发故障跳闸,合作社40余座温室大棚突然停电约2小时21分钟。当时当地室外气温极低,大棚内作物大面积受冻减产甚至绝收。事故发生后,合作社与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供电公司辩称与合作社无书面供用电合同,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次停电系意外事件,公司已及时抢修无过错;损失系合作社自身管理不当及第三方原因导致,且赔偿应受合同限额约束。该合作社委托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的佟高峰律师代理维权。佟高峰律师毕业于沈阳本科院校,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处理此类案件。
庭审论证
佟高峰律师经全面梳理证据、精准研判法律关系,确定以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为核心,围绕供电方未尽持续供电义务、未履行巡检责任、未事先通知停电、未提供应急保障等违约要点组织诉讼策略。庭审中,律师指出供电方与某农场农业服务机构签订供用电合同,但实际用电人为合作社,供电方明知该事实却未按实际用电需求核定电力负荷等级,未配置应急电源;线路巡检未达规范要求,突发停电后未及时通知实际用电人,亦未有效响应应急供电请求,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律师结合冬季作物受损时效性特点,说服法院采信单方委托的损失评估报告。
裁判逻辑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佟高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合作社与某供电公司成立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方违约行为与合作社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合作社自身未配备备用电源、电动卷帘机无手动装置,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农业经营损失、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主要诉讼费用。
延伸说明
本案系典型的农业设施供用电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对同类农业用电维权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一方面,明确了实际用电、缴电费等行为可构成事实合同关系,突破了书面合同形式的束缚;另一方面,提醒农业经营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以减少损失。同时,供电公司应严格履行供电义务,加强线路巡检和应急保障,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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