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方却拖欠工程款与质保金,施工方该如何维权?这起市政道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原告是一家专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当地国有平台开发公司签订了市政道路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范围、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质保金返还规则、逾期利息计算均作出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完成整体结算,审定工程总造价金额清晰无误。然而,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长期拖欠剩余工程尾款与质保金,经原告多次沟通催要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四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案涉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辩称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履行维修义务,质保金返还条件未达成;三、对部分票据、扣款金额提出异议;四、主张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及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延后。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杨岁娟律师接受施工企业委托,全程负责本案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全部诉讼工作。
杨岁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精准运用诉讼时效规则,有效驳回对方时效抗辩。她系统整理工程结算单、双方往来函件、微信沟通记录、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自结算完成后,原告持续向被告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原告本次起诉完全在法定时效范围内,依法享有胜诉权。同时,她区分质保义务与付款义务,向法庭阐述法律逻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返还质保金是合同核心给付义务;工程维修属于独立的保修责任范畴。即便双方就维修问题存在争议,被告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到期款项,质保相关纠纷可另案主张,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或拒付。
此外,杨岁娟律师还厘清各类款项性质,针对未兑付的商业汇票,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说明:交付票据不代表基础债权消灭,票据无法兑付时,债权人仍可依据原施工合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罚款,认可其抵扣效力,据实核算最终欠款金额。她还界定发票与付款的法律关系,明确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工程款支付的前置条件,被告不能以发票问题拖延付款,逾期利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起算。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杨岁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XX.41元,并从合同约定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修金XXX.8元,并从质保期满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债权全部得到支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杨岁娟律师深知这一点,在办案过程中,她始终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通过扎实的证据链条,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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