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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和减损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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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721人看过
导读:附随义务和减损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情况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责任不同等,对附随义务是属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为实现相关责任而履行的通知保密义务等,而对于减损义务是在存在损失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附随义务和减损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附随义务和减损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对象不同等,对于减损义务,即防止损失扩大,是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以上就是附随义务和减损义务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基于实际合同条款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如果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势必造成了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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