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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职务专利权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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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239人看过
导读:法院关于职务专利权的判决依据有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是否属于单位研发任务、是否利用于单位的资源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专利权发明人利用单位的资源开发的相关专利,是可以认定为职务专利的。
法院关于职务专利权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一、法院关于职务专利权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1.看有无合同约定、单位规定:如有单位和职工的约定或单位规定,按约定或规定区分。

2.看研发目的,任务来源:是否是单位指定任务。

3.看所利用时间和资源:是否利用上班时间,利用单位资源完成。

职务发明或者非职务发明对确定专利权的归属至关重要。怎样认定职务专利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与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认定权利人。

二、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上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专利的使用,一般是由单位优先使用的,并且对于职务专利的所有权也是属于单位的,但专利权发明人是可以享受署名权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还可以向专利权管理部门提出复议或者起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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