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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满改监视居住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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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076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羁押期限满的改为监视居住的决议是不可撤销的,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这类人员进行监管。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不可以违法我国的法律。一旦出现违法行为的,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收押。
羁押期限满改监视居住可以撤销吗

一、羁押期限满改监视居住可以撤销吗

羁押期限满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是会被撤销,通常情形下公民不会被同时被判处羁押和监视居住,若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不是十分的大是不会被羁押的。监视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犯罪。

羁押期限满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是会被撤销。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相关的当事人员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才能够进行办理。办理时如这类犯罪人员患有疾病、怀孕、母乳、唯一抚养人的,才可以办理这类监视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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