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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后,技术股东怎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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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5839人看过
导读:股东退出公司后,相关的技术股东应按照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清算。这类股东的股份在公司成立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当事人员协商的数额进行计算。书写到这类公司章程中,有利于清算进行相关的办理和计算。
股东退出公司后,技术股东怎么清算

股东退出公司后,技术股东怎么清算

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技术所占股份的,清算时按照比例进行。

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义:一是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该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使用作价入股的技术进行生产。在技术入股型公司成立后,技术出资者就转为技术入股股东。技术入股型公司的股东由技术入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构成。

需要说明的是,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这种分类不是公司法上的正式分类,而是笔者提出的一种公司划分标准。在当代和未来社会发展过程中,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技术又有自己的特殊法律属性,因此技术这种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笔者不揣浅见,拟从四个方面试论技术入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其中第一部分将介绍技术入股股东的一般权利与一般义务;第二部分将重点分析研究技术入股股东的特殊权利与特殊义务;第三部分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将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管见;第四部分将阐述技术入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规定,相关的技术股份在公司的注册资金中,不得大于注册资本的30%。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相关的公司法律进行办理。办理后出具相关的股东证书,写明这类股份的数量和相关双方权益进行相应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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