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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1年货款索赔:关键证据力破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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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2 · 18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查世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05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经营、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9104115050
代表案例: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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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往往是关键证据争议点。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原告XX时隔11年追讨货款,一审因时效问题败诉,后经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查世玲律师梳理证据,二审得以改判胜诉,成功挽回经济损失。
时隔11年货款索赔:关键证据力破时效抗辩

2014年5月,原告XX与大连本地家居广场地板专卖店签订两份订货/送货合同,分别支付定金及货款,累计90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买方发出通知,卖方送货,送货时间“电联”,未明确具体履行期限。然而,该专卖店于2014年7月24日注销,且未就注销事宜、合同后续履行问题向原告进行任何正式告知或协商。自合同签订后,原告始终未要求出货。

原告XX于2025年8月联系发货时得知被告撤店无法供货,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退还90000元货款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地板专卖店注销信息已公示,此时原告应知晓无法供货,自注销之日起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期间,查世玲律师为原告补充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一是原告与地板专卖店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原告告知对方不着急发货,对方表示认可;2019年工作人员称“店还在”,可以发货;2025年8月原告首次提出发货时,对方告知无法发货。二是一审庭审笔录,被上诉人曾自认“2023年撤店,2024年仓库才清空,2024年前都可以发货”。查世玲律师以此论证,在专卖店注销后的数年间,原告基于合同约定及对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有正当理由认为合同仍可履行,直至2025年8月方才得知无法履行,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

对于补充证据,被上诉人以2014年辞职在家生二胎为由,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主张不知晓专卖店注销、始终认为合同可履行的事实相互印证,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一审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关于“2024年可以发货”的陈述系其在诉讼中的自认,法院亦予以采纳。

结合全案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明确履行期限,属于典型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需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应以卖方是否明确拒绝履行或客观上永久不能履行为判断时点。同时,工商注销登记的公示目的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告知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在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妥善清理债权债务。本案中,专卖店注销前未履行上述义务,一审以注销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有误,应予以纠正。由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直至2025年8月才得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诉讼时效方开始起算,其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货款,法院认为,专卖店作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的债务应由登记经营者即被上诉人承担。专卖店在收取全部货款后未履行交货义务,也未就合同后续事宜与上诉人协商处理,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以“定制不退”条款主张免责,因该条款不适用于卖方违约的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90000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查世玲律师介入此案后,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梳理,精准适用时效司法解释,通过补充关键证据成功论证诉讼时效应从2025年卖方明确拒绝发货时起算。这不仅解决了双方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的证据矛盾,更使法院最终采信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和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大连高新区执行裁定案件中,也涉及到关键证据对案件走向的重要影响。本地咨询企业公司以对被执行人名下高新区房产享有抵押权,主张对该房屋租金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租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委托查世玲律师进行抗辩。

查世玲律师梳理了相关证据,发现2019年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需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关联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法院进一步出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物业公司处的全部应得租金收益,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年,被执行人及物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已于2020年收到租金扣留文书,无法配合后续租金冻结执行。此外,2021年辖区法院判决确认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不动产登记显示其于2018年完成抵押登记

根据这些证据,查世玲律师厘清了抵押权对租金孳息优先受偿需以抵押物扣押为前提。本案中,法院早在2020年就依法扣留了案涉房产租金,属于在先冻结到期债权。因此,异议人仅以房屋抵押权主张排除租金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异议人的全部执行异议,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租金的顺利执行。

还有一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煤炭综合服务企业与大连本地经贸企业、外地煤炭经销企业等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全额支付千万货款后,被告未足额供货,仅返还部分货款。之后相关企业和自然人出具还款承诺,但剩余货款本息仍未结清。原告委托查世玲律师等维权。

查世玲律师梳理了合同及还款协议等全套证据。2013年8月6日,原告与大连本地经贸企业签订煤炭买卖合同,8月12日原告支付全额货款。在2013.10.25 - 2014.9.29期间,被告分笔返还部分货款,尚欠部分未退还。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自然人XXX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XXX对剩余未退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以还款文件系受胁迫签署、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长期无法供货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原告提交的还款承诺为复印件,外地煤炭经销企业等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无其他佐证,该部分债务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因此外地煤炭经销企业等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自然人XXX签署的连带还款协议书真实有效,其受胁迫抗辩无证据证明,应当对全部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大连本地经贸企业需返还货款本金及利息,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原告挽回了大额经济损失,体现了证据在区分不同担保效力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查世玲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深入挖掘、整理和有效运用,在证据收集、质证和采信过程中展现出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了证据矛盾和缺口问题,进而在多起案件中取得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纠纷中,证据的完备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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