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常常引发争议。王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
王女士的丈夫刘某在外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56万元并出具借条,后两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出借人却将刘某与王女士一同起诉,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连带清偿。王女士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字,资金也从未转入家庭账户,更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无奈之下,她紧急委托了齐百花律师应诉。
齐百花律师,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合伙人),官方登记执业年限9年。她常年扎根本地一线诉讼,熟悉葫芦岛各区县法院、派出所、司法局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累计办理各类民生类案件数百件。
接受委托后,齐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借款资金流水,追踪资金去向,证实款项由丈夫独自支配。接着,她围绕《民法典》1064条展开核心辩论,指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她还提交证据证明家庭长期收支稳定,不存在需要大额举债的资金缺口,区分“婚内发生”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驳斥原告笼统推定共同债务的观点。
最终,龙港区法院审理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知情、追认,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56万元属于刘某个人债务,王女士不承担偿还责任。这场胜诉,不仅让王女士摆脱了债务困扰,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力量。正如齐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扎根葫芦岛,法护寻常百姓。在这场官司中,她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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