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加密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承包迎接镇项目劳务,承包范围涵盖人工、机械、辅材等全部施工内容,合同暂定价290万元,同时约定以双方盖章书面结算书作为唯一付款依据。
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表示,2021年8月30日工程完工,9月24日验收投用,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结算总工程款为176万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尚欠146万元。因此,原告主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146万元为基数按LPR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起诉本息合计XXX.95元。
被告却有着不同的说法。被告答辩称,双方共同签署的收方记录表显示,核准应付工程款为230983.9元。被告认为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且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属于超额付款。同时,被告强调原告主张的176万元无书面结算文件佐证,属于举证不足。此外,被告还指出法定代表人沟通结算属于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担责,利息诉求也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026年3月2日,法院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仅提交了无被告签字确认、无单价总价的收方记录,却未提交签字盖章结算书、完整工程量投入凭证、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而被告则提交了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收方记录表,用以举证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垫资辅材以及已超额付款等情况,同时还举证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相关依据。法庭围绕结算依据效力、工程量完成情况、法定代表人责任主体、利息计算基础四项焦点组织了举证质证。但遗憾的是,原告无法举证证明176万元结算合意真实存在。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由于无法举证证明欠款事实,最终面临举证不能的结果,其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19808元也需由原告自行承担。如果原告不服此判决,可于送达后15日内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此案件中,刘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处理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要点。刘毅律师深耕资阳本地法律服务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他深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书面证据的重要性。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会着重梳理书面结算证据,以此来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在本案中,他能够清晰地判断原告证据的不足之处,以及被告证据的有效性,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力的抗辩策略。他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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