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前的名字,真的就代表实际出资吗?在法律的世界里,事实与表象常常存在着微妙的差异。就如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甲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却被控串通投标罪,这其中的法律逻辑究竟是怎样的呢?
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以支付好处费方式取得其资质及投标材料,拟进行围标。与此同时,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有意投标。乙通过朋友联系到甲,双方多次协商后,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2018年6月5日,乙在车内向甲支付现金39万元,甲将其掌握的12家公司的投标报名回执、行贿查询函等材料交给乙。后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500余万元中标。乙在项目工地负责部分施工工作。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背景。他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岗位期间积累了深厚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还曾组织参与全省检察系统“捕诉合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推广等专项活动。从检察系统离职后,他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太原市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而且,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并且,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未能实现无罪判决,但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仅处罚金)。
“在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度至关重要,关乎当事人的命运。”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法律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表象,更要深入探究事实背后的真相。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