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环节易被忽略,错过该环节可能失去争取量刑优惠的机会。广东深圳张旭律师在刑事程序方面经验丰富,其在王XX合同诈骗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结合酌定量刑情节,促使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大幅减少刑期,取得显著辩护效果。
2024年,王XX等十四人合同诈骗案进入司法程序,被告人王XX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面临公诉机关“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在此严峻形势下,广东深圳张旭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之一介入此案。张旭律师曾于检察系统工作,深度参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核心业务,对检察官办案思维等内部决策机制有切身体会。
在审查起诉初期,张旭律师详细梳理王XX在中平某某公司期间的职务性质、决策权限和利益分配方式。他认为王XX在该公司仅为业务经理,不具有公司控制权,在共同犯罪中应起次要作用。选择此时梳理这些内容,是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是明确主从犯认定的关键时期,及时提出有力观点能影响后续的指控和判决。最终,该辩护观点获得法院采纳,认定王XX在中平某某公司期间系从犯。
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公诉机关以审计的公司账户资金收款总额作为犯罪金额。张旭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逐页审查、逐笔核对审计报告、资金流水等材料,发现部分被害单位已有退款等情况。他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出该计算方式不客观,部分款项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因为此时提出能让检察机关重新审视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避免不客观的指控进入审判阶段。法院最终采纳以实际查明的被害单位被诈骗金额为准的认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王XX的涉案金额认定。
临近庭审,张旭律师协助被告人王XX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并准备了王XX家庭困难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存在酌定量刑情节。庭审中,充分展示王XX认罪悔罪的态度。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个关键时间点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优惠,是因为在庭审阶段向法官展示这些内容,能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判断。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的基础上,判处王XX有期徒刑六年。
张旭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注重在各个关键程序节点精准发力。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扎实阅卷和主动调查,及时提出主从犯认定和犯罪金额认定的辩护意见;临近庭审,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酌定情节争取量刑优惠。始终把握程序节奏,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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