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购买保险,本是为生活增添一份保障。然而,当真正需要理赔时,却可能陷入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中,杨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他在购买并按时续保某健康保险后,因肺腺癌住院申请理赔,主险部分顺利赔付,可附加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该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而杨先生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杨先生找到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田洁律师。田洁从2023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保险合同纠纷这类民事案件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着“崇法守信,专业笃行,尽责担当”的执业理念,田洁决心为杨先生争取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难点颇为棘手。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有等待期约定为由拒赔,还指出杨先生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症状,无法核实其真实投保目的。而且,保险公司拿出相关培训资料,称在保险升级时已明确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这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满了争议。
面对难题,田洁律师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调查。她仔细研究案涉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发现案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虽然约定了等待期,但也明确提到“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田洁敏锐地意识到,对于“续保”的理解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为了进一步佐证观点,田洁申请杨先生投保时的销售人员闫某出庭作证。闫某证实,保险升级时公司内勤给业务员做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而保险公司方面虽也申请证人出庭,称宣传彩页上说明了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附加险有等待期,但却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已向杨先生告知这一情况。
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田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且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主张,“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仅是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所以自保险合同整体生效后,不应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存在不同的等待期规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赔付杨先生相应的保险金。这场保险理赔纠纷,在田洁律师的努力下,以当事人的胜诉圆满解决。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当人们遇到保险合同纠纷这类法律问题时,找一位像田洁这样善于研究合同条款、注重证据收集且能精准运用法律条文的律师至关重要。只有这样,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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